【梁先生】会员受邀参演后死亡,大连一健身中心担责三成赔29万余( 三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健身中心赔偿梁先生家属经济损失29万余元 。

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梁先生家属和健身中心均提出上诉 。

梁先生家属认为 , 梁先生参加汇演是为了健身中心的利益 , 并且是被动参加的;通过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可见 , 梁先生不是因为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 符合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 , 梁先生至多承担50%责任 , 原审判决认定健身中心承担30%责任过低 。

而健身中心则认为 , 梁先生死因符合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 但该鉴定结果只说明了梁先生死亡结果 , 并未说明诱发胃内食物反流的原因是什么;梁先生做完单车表演后 , 并非立刻倒地不起 , 而是表演结束下台后 , 喝完水之后不久 , 倒地不起 , 大众基本医学常识也应当知道 , 剧烈运动后喝水会导致不利后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受害人对同一侵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 ,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梁先生剧烈运动后喝水这一过失行为 , 也应作为本案的考量范围 。 引起梁先生的胃内食物反流与做完单车项目有因果关系或与该单车项目的强度大小有因果关系的主张 , 是本案断定健身中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 并应由梁先生家属承担举证责任 , 梁先生家属未完成该举证责任 。 另外一审认定健身中心对表演项目强度没有尽到警示和提示义务 , 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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