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聚会 签饮酒免责“协议”( 五 )
他解释说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 ,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 , 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 。 ”所以 , 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 , 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认为 ,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所以 , 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 ,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 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 , 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并不能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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