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10天注销花半年,企业注销难到底“卡”在哪( 三 )

  他认为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入手 , 在立法层面 , 建立《企业破产法》与《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关系 , 倘若企业经由法院认定破产 , 则在《实施细则》上无需要求破产企业继续完税 。

  但是考虑到立法本身的复杂性与滞后性 , 佴澎建议可以在司法层面灵活运用法律解释 。 “税务的本质也是一种债 , 破产本质是对债的清算 , 如果企业经由破产清算 , 就意味着它的债已经被清算 , 因此破产企业在获得法院破产许可后 , 税务部门依据法院的判决不再追缴所欠税款 , 也是符合立法意旨的 。 ”

  今年7月 , 上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统筹协作 ,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 , 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企业可以凭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 ,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 , 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

  一些因拖欠税费、欠缴社保或者存在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问题不愿注销的企业 , 进入市场后就没有从事过经营活动的企业 , 也成为了长期趴在“工商登记网”上的“僵尸企业” 。

  佴澎分析称 , “僵尸企业”本质就是丧失市场交易能力实质而依然占据法人资格的企业 。 这种企业大量存在不仅会挤占宝贵的市场资源 , 而且会减缓市场活力 , 造成市场信用滑坡 。

  同时 , 对企业自身也是不利的 , 因为企业名义上还存在法人身份 , 从法律上讲 , 它还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这些民事义务就会成为企业自身潜在的风险 , 一旦以法人名义介入到纠纷中 , 那么企业及其所有者就可能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

  正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 , 企业注销制度要在合理保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追求更快的效率 , 企业注销要“死”得便捷 , 更要“死”得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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