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陕西: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二 )

条例规定 ,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 , 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 ,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 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 , 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 , 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 。 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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