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育儿假升级版 要让生育保险基金加保险

  9月27日 ,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高票通过 , 并将於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条例》创新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 ,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 ,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

  在此之前 , 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定:探索推行男女共用的带薪育儿假 。 2018年 , 江苏省更进一步 , 发布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 以地方性法律规定的方式 , 对男性育儿假做出明确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 , 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於5天的共同育儿假 。 此次宁夏《条例》更是从1年扩展到3年 , 无疑是共同育儿假的升级版 。 这至少说明 , 各地对女职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了 。

  “丧偶式育儿”一度成为我国互联网的热点 , 这种现象反映了广大网友对於改善育儿责任分配的需求 。 育儿假对於改善长期占主导地位的“男主外、女主内”现象有积极作用 。 男性更多的陪伴 , 有利於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关系的和睦;女性的家庭压力有所减轻 , 有助於回归职场;对於用人单位来说 , 也有利於在女性人力资本上的积累 。 但是这仍然不能打消网友的焦虑:“这是不是又是纸上福利?”“最终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受益 。 ”

  网友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 共同育儿假鼓励多於强制 , 对於企业来说 , 既要优化营商环境 , 又要保护女职工利益 , 至少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用人成本增加 , 二是人力资源配置难度加大 。 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了 , 企业就没有积极性 。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来说 , 由於人力成本由财政支付 , 只要调整好人力配置 , 相对容易一些 , 但民企员工会感到不公平 。 这都是政策落实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 。 事实上 , 一些省市探索的夫妻共同育儿假在落实过程中 , 都在一些企业遇到执行不顺利而成为纸上福利的问题 。

  对此 , 我国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 。 根据台湾的规定 ,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由财政支付的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 只要是发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且累计不超过2年 。 而对内地一些地方政府来说 , 全由政府兜底 , 财力上可能不现实 , 像宁夏这样经济并不发达的地方 , 显然更不可能 。 但是这个办法仍然可以借鉴 , 即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兜底 。 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期限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一致 , 夫妻共同育儿假并不在此列 。 那麽 , 既然是创新 , 就可以突破 , 可以拿生育保险基金来为夫妻共同育儿假买单 , 不足的部分 , 可以从国企收入中拿出一块来补足 。 这样就解除了企业的後顾之忧 , 消除了不公平的焦虑 , 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 更重要的是 , 可以增加男性对抚育後代的责任感 , 使之体会女性生育的辛苦 , 增加家庭的和谐 , 有利於孩子的成长 。 (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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