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四 )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 , 工伤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 其特点是: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确认的结果有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四种;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 , “不申请 , 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

吴先生系四川成都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 。 2018年12月24日 , 吴先生工作的大厦附近有人实施抢劫 , 吴先生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 , 要求其交出被抢的物品 。 在与不法分子搏斗的过程中 , 吴先生不慎摔倒受伤 。

随后 , 吴先生向当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局受理后 , 要求吴先生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 吴先生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后 , 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 , 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认定吴先生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 。

物业公司认为区人社局依据的法律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与事实不符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在诉讼过程中 , 区人社局撤销了原《认定工伤决定书》 , 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认定吴先生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 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视同工伤” 。

物业公司仍然不服 , 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 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 予以维持 。 物业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 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 , 区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 , 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 区人社局根据吴先生提供的区政法委《关于表彰吴先生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 , 认定吴先生在见义勇为中受伤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吴先生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 , 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 弘扬了社会正气 。 法律对于见义勇为 , 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 虽然吴先生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 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 公民见义勇为 , 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与抢险救灾一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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