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三 )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003年4月 ,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 。 2010年12月 , 国务院对此条例进行修订时 , 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 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 , 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 。

因此 , 法院与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一致时 , 很可能会陷入“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作—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作”的循环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 , 这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 ,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恪守各自的职责权限 , 相互尊重 , 依法行使权力 。

家住山东的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 , 左眼患交感性眼炎 。 转业后 , 王某到山东日照市某化肥厂工作 。 没多久 , 王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 。 于是 , 王某向日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该局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 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

某化肥厂不服 , 认为王某并非是在化肥厂工作期间受伤 , 向山东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 省人社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 后某化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在所在单位工作期间患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 , 属于旧伤复发 ,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 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后 , 某化肥厂未上诉 ,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承办案件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 。 “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并摘除右眼球 , 经军队残情鉴定小组鉴定 , 伤情为右眼球摘除 , 左眼交感性眼炎 , 后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王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王某转业到某化肥厂后被检查出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 , 属于旧伤复发 ,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

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工伤认定 , 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 , 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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