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基」香港光头警长刘Sir:不到万不得已,我不会把枪指向他( 六 )

按照香港《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和枪械的使用”规定 ,

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枪支:

一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 , 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损伤;

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

三是平息骚动或暴动 。

但警务人员必须是在无法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目的时 , 才能在上述情况下使用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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