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7年近六千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坚持疑罪从无,彰显法( 二 )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 其重大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 又不能证实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下 , 推定被告人无罪 。 这在根本上否定了有罪推定的制度和落后做法 。

纸面的法律要求要变成实践中的司法理念和信条 , 还有相当漫长的泥泞之路要走 。 尤其是有些案件 , 说起来容易 , 做起来非常之难 。 因为任何一个案件 , 只要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 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 或多或少有一些证据 , 如果只是定罪证据不足 , 人民法院要将其宣告无罪 , 必然给一些办案人员带来损害 , 错捕、错诉背后 , 必然有些办案人员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所在单位的追责 , 甚至严重损害办案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

尤其是在各级法院所宣告无罪的案件中 , 绝大多数的被告人是1996年开始的第二次“严打”期间所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 当时的刑事政策虽然比1983年的“严打”有所进步 , 但是此次“严打”仍然强调“从严”“从重” , 仍然强调重刑和“惩办”功能 , 容易带来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而一些地方在“从严从重”之外 , 仍然强调“从快”的要求 , 甚至对公安机关提出“限期破案” , 对法院办案人员提出“提前介入”“限期结案” , 容易在程序上、证据上、事实上出现审查不严、不细等问题 , 法官在审判工作即便对重要证据重要事实提出“合理怀疑” , 也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 在此种情形下 , 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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