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谎报手机丢失被盗刷获赔3000余元 支付宝主张1元赔偿

  中新网杭州10月21日电(郭其钰)杭州互联网法院21日开庭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认定被告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 , 构成违约 , 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1元 , 以及该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 。

  2019年5月16日 , 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 , 称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 , 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 , 要求支付宝进行赔偿 。 因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 , 在其按照提交相应理赔材料之后 , 案外人某财产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 。


用户谎报手机丢失被盗刷获赔3000余元 支付宝主张1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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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 互法宣 供图

  2019年6月22日 , 李某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 原告支付宝公司认为 , “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身份认证 , 其他人无法采用“人脸校验”方式操作支付宝账户 。 李某在被挂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 与其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 。

  因此李某谎报账户资金被盗 , 浪费了支付宝的服务资源 , 侵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 。 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如用户从事可能侵害支付宝服务系统、数据的行为 , 应向支付宝进行赔偿 。 因此 , 支付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 要求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宝公司赔偿损失1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李某存在违约行为 , 其对原告支付宝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法律层面难以精确量化 。 支付宝公司从警示、教育的考虑出发 , 主张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具有合理性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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