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全文)(18)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 , 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 ,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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