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对老夫妇相继去世,留下六份遗嘱引纷争,到底哪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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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

市民老吴夫妇因病相继去世后 , 留下了一套房子和若干存款 , 同时也留下了六份不同内容的遗嘱 。 六个子女因遗产继承起了纷争 。 在这六份遗嘱中 , 有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 , 到底哪份具有法律效力?近日 , 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

  老吴夫妇自2005年起共订立了六份遗嘱 。 2005年 , 两人订立了第一份遗嘱 , 表明遗产中的存款由老大、老二、老四、老五继承 , 房子由老三继承 , 抚恤金由老六继承 。 该遗嘱上加盖了两人的私章 , 所有文字均为打印 , 无手写内容 。

  第二份和第三份遗嘱的时间是2007年 , 两人分别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 , 约定在百年之后 , 其在房屋中的份额遗留给老三继承 , 他人不得干涉 。 不过 , 老吴在2015年又通过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他的这份遗嘱 。

  庭审中 , 原告老二提供了第四份遗嘱 , 是老吴夫妇于2008年订立的一份自书遗嘱 。 这份遗嘱上有明显的撕裂痕迹 , 是撕裂后拼凑而成 。 同年没过多久 , 老吴亲笔书写了第五份遗嘱 , 遗产分配和第一份遗嘱的内容一致 。 他和妻子均在遗嘱上签了姓名 , 并加盖了私章 。

  到了2016年 , 老吴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订立了最后一份遗嘱 , 称其死后遗产只能用于妻子的生活和护理需要 , 其房屋产权不得以任何名义转让给老三 。 该遗嘱为打印件 , 上面只有老吴的签名 , 没有注明日期 , 也没有见证人签名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第一份和最后一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 , 前者没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后者没有载明遗嘱订立时间 , 也没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 因此 , 这两份遗嘱均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 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

  至于两人2007年订立的两份公证遗嘱 , 虽然老吴后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撤销了自己的公证遗嘱 , 但吴妻的这份公证遗嘱仍然有效 。 因此 , 诉争房屋中属于老吴妻子的50%份额应归老三继承 。

  第四份遗嘱是撕裂后拼凑而成 , 法院不予认定 。 两人于2008年订立的第五份遗嘱 , 符合自书遗嘱的特征及形式要件 , 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

  综上 , 在老吴夫妇生前订立的这六份遗嘱中 , 法院最终认定了吴妻2007年订立的公证遗嘱和两人2008年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效力 , 对其余4份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

  虽然老吴在2008年的自书遗嘱中约定房产由老三继承 , 但他后来以撤销公证的行为否定了这一处理方案 , 因此 , 他在房屋中50%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老吴去世后 , 他的房产份额由妻子和六个子女共同继承 , 老二可继承十四分之一 。

  庭审中 , 其余兄弟姐妹均表示老三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 自愿将其份额无偿赠与老三 。 法院将房屋判归老三所有 , 由她向原告老二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 老吴夫妇的存款 , 则按照两人2008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分配 。

  至于抚恤金 , 系国家对于死者近亲属的物质或者精神方面的安慰补偿 , 不是老吴夫妇的遗产 , 他们无权将其处分给一人所有 , 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宜 。

  (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徐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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