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主任:黄之锋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选举提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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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港媒:黄之锋被裁定参选区议会提名无效)

香港特区政府29日在官网发布新闻公告 , 就2019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 公告中提到 , 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 。 多家港媒29日报道称 , 有消息称此人为黄之锋 。


 「区议会」选举主任:黄之锋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选举提名无效

▲▲ 「区议会」选举主任:黄之锋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选举提名无效▲▲

港媒报道截图

香港特区政府在新闻公告中表示 , 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 , 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 。 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 , 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

新闻公告中还提到 ,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 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与此同时 , 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 , 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

小编了解到


 「区议会」选举主任:黄之锋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选举提名无效

▲▲ 「区议会」选举主任:黄之锋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选举提名无效▲▲

以下为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告全文:

就传媒关于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事宜的查询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九日)作以下回应: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 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与此同时 , 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 , 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 。 《基本法》第一条指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基本法》第十二条列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此外 ,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 ,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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