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主任:黄之锋不符合候选人资格 选举提名无效( 二 )
“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等 , 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 , 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
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 , 区议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 , 示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 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 。
拥护《基本法》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法律责任 。 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或以任何形式提议“独立”的人士不可能拥护《基本法》 , 因此不可能履行区议会议员的职责 。
特区政府知悉 , 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的选举主任已就所有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决定 。 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就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 。 选举主任根据相关选举法律有责任和权力作出该些决定 。
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 , 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 。 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与法例要求之声明内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相违背 , 该候选人不可能符合相关选举法律的规定 。
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区议会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公平、诚实地进行 , 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
让美国制裁香港选举主任?黄之锋无耻言论再惹众怒
继此前公然扰乱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简介会后 , 黄之锋近日又公然叫嚣要让美国制裁香港的选举主任 。 对此 , 香港政界人士直斥 , 黄之锋挟外国势力恐吓选举主任 , 干预选举运作 , 已令该次选举变质 。 多位政界人士喊话香港特区政府和选举管理委员会正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
乱港分子黄之锋欲参选 香港法院批准缩短宵禁时间
据香港大公报22日报道 , “乱港分子”黄之锋、林朗彦和周庭因涉6月21日煽惑及包围警察总部 , 早前已被起诉 。 三人为参选或为区议会选举助选 , 昨天(21日)到东区法院申请更改宵禁时间 , 获法庭批准缩短 。 据悉 , 黄之锋、林朗彦曾涉违反保释条件 , 包括违反禁足案发现场一带的命令及没按时到警署报到 , 但主任裁判官钱礼没有追究 , 只警告各人必须遵守所有保释条件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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