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 三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 , 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 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 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

第三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 依法独立进行 , 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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