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 五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 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职责 。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 未经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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