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规范宅基地开发建设,农村改革迈向新起点( 二 )

《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最初实施时 , 是允许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和进行建设的 , 所以从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前期 , 乡镇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 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 , 对农地上的非农建设项目收紧了口子 。 2002年实施“招拍挂”政策后 , 县、市两级政府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 , 垄断了非农建设用地的供给 。 地方政府可通过征地制度 , 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 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 , 获得大量土地出让金 。 可以说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入市 , 成为制造城乡二元体制的根源之一 , 不仅使乡镇工业化看衰 , 也直接制造了大量乡村的凋敝 。

当然 , 并不是所有集体建设用地都可进入市场 , 而是有明确的前提和限制条件的 。 新《土地管理法》在法律原则上希望构建一个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 没有取消征地制度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 会让办公、商业和产业投资找到价格更低的土地 , 对租赁住房市场将产生一定影响 。 对农民来说 , 如果政府监管得当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是能增加农民收入的 。

注意到,其次 , 在土地征收制度方面 , 新《土地管理法》也有进步 。 首次通过列举的方式 , 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等几种情况;对土地征收程序有了进一步完善 , 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 由原先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 , 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 , 让被征地农民有了更多的监督权和话语权;此外 , 还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 长远生计有保障 。 过去征收土地 , 主要按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 , 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新法规定 , 须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 此外 , 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外 , 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 从法律上看 , 这个征地补偿标准 , 对农民来说 , 显然要优于老法 。


 【迈向】规范宅基地开发建设,农村改革迈向新起点

▲▲ 【迈向】规范宅基地开发建设 , 农村改革迈向新起点▲▲

比起很多地方的试点改革措施 ,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是极为审慎的 , 很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 新法只是预留了法律空间 , 只能留待后人解决了 。 这次修改 , 还规划了国家的国土空间 , 如将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 并设定了不得低于当地耕地80%的下限;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 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 , 其他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 。 这些都表明农村改革正试图来到一个新起点 , 将给中国经济注入一些新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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