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遛狗不牵绳、逗狗被咬伤,宠物犬“惹祸”谁来担责( 五 )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中虽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 , 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 , 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时 , 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 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 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 , 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 , 在重点管理区内 , 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 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 法院认为 , 事发地点位于重点管理区西城区内 , 事发时被告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且身高超过35厘米 , 该犬只明显属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 被告吴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 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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