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证监会问京沪高铁:人均管理资产28亿,是否为资产管理公司( 三 )

此外 , 证监会还对京沪高铁的同业竞争问题、发展潜力、盈亏平衡点、员工清理情况提出了意见 。

对于同业竞争 ,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称 ,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 , 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 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 , 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 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可执行 。

此外 , 关于同业竞争的论证 ,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称 , 请进一步详细补充论证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京沪二高铁等其他平行线路、与沿线普铁及北京局、济南局、上海局之间、京沪高铁京津段、宁沪段与京津城际、沪宁沪宁城际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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