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近七成刑案适用这一制度 揭开“坦白从宽2.0”的神秘面纱!?( 三 )

  

快速为矛盾做减法 , 也是为社会和谐做加法 , 再看另外一起案件——

今年3月份 , 程某伙同张某某、宋某三人在处于封渔期的骆马湖上 ,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捕捞199.96公斤水产品 。

在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下 , 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罚 , 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 , 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 修复受损生态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 三名被告人也得到了较轻处理 。

江苏近七成刑案适用这一制度 揭开“坦白从宽2.0”的神秘面纱!?

**江苏近七成刑案适用这一制度 揭开“坦白从宽2.0”的神秘面纱!?**

  

在办理此案的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学兵看来 , 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起诉没有任何问题 , 但如果只是惩治犯罪 , 不一定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 ,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必须采取修复行动 , 因此我们对这类案件不能一诉了之 。 李学兵认为 , 认罪认罚不能仅仅停留在被告愿意接受刑罚这一层面上 , 还必须再进一步 , 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

  

实际上 , 江苏检察机关近年来也在聚焦矛盾化解 , 作出有益探索:在处理刑事案件中 ,

把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否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 , 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 修复社会关系 , 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

  

此外 , 江苏检察机关也会根据所处诉讼阶段 , 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认罪认罚权利:

  

对审查逮捕阶段认罪认罚的

作为判断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 能不捕的尽量不捕 。

  

对侦查阶段未认罪认罚的 ,

坚持客观证据标准 , 依据案件事实 , 通过多种方式 , 促进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真诚悔罪 。

  

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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