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关注】根治“大处方”“多检查” 同城同病“一口价”( 三 )

  关键:强化即时监管和事後监管

  自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启动以来 , 记者注意到 , 浙江、山西、山东等地区先後发文试行DRG付费 , 并在国家医保局一省一城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 。

  其中 , 浙江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总额预算管理、重点实施 DRG付费;山西则明确 , 在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 , 将在三级综合医院逐步实行DRG付费;山东首批选取省本级和济南、枣庄、东营等10个城市开展DRG付费省级试点 。

  各地实施医保DRG支付方式改革时 , 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在开篇编写说明处提醒道 , “需要具备一定的如病案质量、统一编码和监管能力等基础条件 , 同时还需要开展规范数据采集流程和审核等前期工作 。 ”

  对於医院而言 , 陈晓红表示 , DRG付费的基础是病案首页 , 要注意提升病案质量 , 并加强对病案资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

  DRG付费能倒逼医院降低成本 , 但不少人担心这是否会导致医院为控制成本而减少治疗 。 对此 , “国家版”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已有顶层设计 , 明确为避免并遏制可能存在的医疗机构选择轻病人住院、推诿重病人、升级诊断和服务不足等现象 , 保证参保居民受益水平 ,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DRG付费监管考核制度 , 确保医疗机构产生期望的医疗行为改变、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支付 。

  同时 , DRG监管考核不仅仅侧重结果 , 更重视过程 , 包括即时监管和事後监管 。 在DRG付费改革实施初期 , 由於经办机构能力不足 , 资讯化水平不高 , 大多采取事後监管的方式 , 即对门诊或出院病人的诊疗过程和结算资讯进行审核、稽查 , 发现不合理行为或不合理费用 , 对不合理行为或费用不予付费 。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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