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意见:不得变相体罚,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16)
第十六条 (惩戒解除)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 , 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 , 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 , 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 , 可以提起申诉 。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 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 组织复查 。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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