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海南三男子盗挖红土获利近50万元被判刑( 二 )

主审法官介绍 , 在我国 , 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取得 。 “土”并非无主物 , “土”具有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 , 将土挖走变卖 , 属于“动产” , 因此它具有盗窃罪对象的属性 , 盗挖土方予以变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遂认定为盗窃罪 。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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