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取审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物业费拟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关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召开 , 会议 取审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 《条例(草案)》规定 , 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 业委会难成立时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 前期物业最长服务2年 , 到期後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续期 , 老物业拒不退出每日罚1万元 ,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6个月 。
物业成本资讯和计价规则将定期发布
会上 ,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 , 作了关於《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 她介绍 , 随着居民对物业服务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 近年来,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物业服务类投诉较多,需要创新制度设计,破解现实难题 。 《条例(草案)》共8章103条 , 对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费适时调整等做出具体规定 。
物业费是物业管理中常见的槽点 , 经常出现物业觉得不够、业主认为不值的情况 。 《条例(草案)》规定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 。 市房屋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资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 。
业委会难成立时
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针对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无法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 , 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能,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造成的所有权行使不充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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