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12月新规今起实施:未经批准进口境外药品不算“ 假药”( 九 )

“四个最严”

民以食为天 。 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 , 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 。

四个“最严”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条例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 , 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 , 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 , 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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