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民政部:一些机构以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传销等( 二 )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 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 , 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 , 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 , 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 , 吸收公众资金 。 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 , 由发起机构控制 , 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

三、健康需求无法满足 。 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 , 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 , 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推销所谓“保健品” , 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 , 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 , 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 , 骗取消费者信任 , 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 , 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 , 甚至贻误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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