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浙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归入入学就业档案( 二 )

据胡东林介绍 , 此次修订的《办法》共20条 , 其中明确 ,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 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 封存的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

《办法》同时规定 , 裁判文书一般不得送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 。 政府主管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帮教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

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 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 , 封存机关应当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时 , 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其在入学、就业、生活保障等享受同等待遇 , 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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