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恋爱时送房送车分手后怎么算?赠与财物莫随性( 五 )

借钱还钱要说清

歪曲事实不可取

恋爱期间 , 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 除了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赠与 , 还可能是借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因此 , 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 , 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 , 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 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 , 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

“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 , 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 , 如果接受转账的一方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 法院通常会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指出 , 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 , 法院会结合双方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 对于额度不大的转账 , 如无明确约定 , 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 , 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 。 对此 , 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 , 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 , 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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