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武汉修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删除了这一条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0日讯(采访人员廖桥)长江日报-长江网采访人员10日获悉 , 武汉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 , 新规将于12月26日起施行 , 届时 , 资金交存不再是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
10日 , 武汉公布第三次修订后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长江日报-长江网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与此前相比 , 此次修订的《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主要是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 即“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 这就意味着 ,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 , 今后 , 购房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不再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 。
据武汉市司法局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绍 , 现行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尽一致 , 所以进行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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