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广东出台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新华社广州12月21日电(采访人员 黄浩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并于当日起实施 。 新政涉及港澳台籍居民在广东继续缴费、补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问题 。

《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 。 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 , 可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 , 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 , 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 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 。 同时 , 对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 , 但在广东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人员 , 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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