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现象不能止于处理和谴责

现在到底有多少贪官 , 不知道 , 一般情况下都贪到什么程度 , 不知道 , 但听到有些贪的手段和数字 , 还是很触目惊心的 。 当然贪官不止于贪 , 大多的贪官还牵涉权色、钱色交易 , 有些女贪官也不能免俗 , 当然色比钱更隐晦 , 手段和数字的详情更是不得而知 。 如果贪官涉及的钱和色仅停留在形式上 , 那危害还不太大 , 危害大的是它的具体内容 , 它一定会给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灾难 。 因此对待贪官不仅仅是政府严肃处理 , 社会上也会广泛进行谴责 , 但如果止于处理和谴责 , 那贪官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制止不了的 。 处理都是在贪官现象发生之后 , 属于灭火和惩戒性质 , 在贪官现象发生前你是不能处理的 , 因为没有贪官事实或没有拿的出来的贪官依据 。 而等到有了贪官事实或有了拿得出来的贪官依据再处理 , 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也已经发生 , 处理只是灭火和惩戒 , 只对人不对现象 , 那贪官现象就会永远存在下去 , 危害也会永远存在下去 。 由于人性 , 钱和色是所有人普遍乐于追求的 , 大部分人对此是无止境的 , 只有当他的追求遇到较大阻力或较大代价时才会停止 。 有能力和条件者会追求更多的钱和色 , 想让他停止追求就要有更大的阻力和让他付出更大的代价 , 而无能力和条件者 , 主观上也是尽全力追求 , 但客观上很容易被阻力和代价吓住 。 所以一般人谴责贪官都是从事实上谴责 , 并不是从动机上谴责 , 因为他是没能力和机会 , 有能力和机会也一样 , 谁也不比谁好多少 。 那人们是不是还应该谴责贪官 , 当然应该 , 谴责对贪官来说也是一种阻力和代价 , 只不过效果不是很好 。 这样说贪官这种社会现象是有人性基础的 , 而要制止贪官这种社会现象就有从人性上着手 , 不能只从现象上着手 。 从现象上着手是后发制人 , 属于扬汤止沸 , 从人性上着手是先发制人 , 防病于未然 , 属于釜底抽薪 。 从人性上防患于未然就不是针对贪官现象 , 而是针对人性 , 不考虑贪官现象发生没发生 , 而考虑的是贪官现象有没有发生的可能 , 这就要从制度入手 , 从制度上杜绝贪官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 所以建立健全制度 , 完善制度 , 不断改进制度 , 堵住制度漏洞就是必须的要求 。 能力和条件是成为贪官的两个重要原因 , 作为官员来说当然是越有能力越好 , 而有能力的官员也可能因为没条件成不了贪官 , 这不论是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是极好的结果 , 服务社会、寿终正寝、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 多好哇 。 看来不要追求完美的人 , 而应该追求完美的制度 , 对贪官现象来说 , 能防患贪官现象发生的制度就是完美的制度 , 在权力的制定、运行、监督之前都有完美的制度来防患 , 贪官现象就不会发生 。 所以当社会上惩戒和谴责贪官现象的时候 , 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有没有用制度防患于未然 。 没有防患贪官现象的制度就不能制止贪官现象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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