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这款高仿“百威”啤酒被告了,两家江西企业被判赔320万( 四 )

被告食品店未答辩 。

严格保护 法院一审判赔320万元

经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 , 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在结构、色彩搭配、要素、构图等方面均较为相似 , 加之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 , 经过原告长时间的使用已然获得较高知名度 , 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 ,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 , 不易察觉到二者的细微差异 , 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 , 法院因此认为 , 被诉侵权产品罐体正面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法院认为 ,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者构成近似 , 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 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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