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这款高仿“百威”啤酒被告了,两家江西企业被判赔320万( 五 )

法院认为 , 被诉侵权产品罐体背面以白色字体出现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 并未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 , 不构成商标侵权 , 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

经查 , 并无证据显示案外人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 。 而被诉侵权产品标明由蓝色柔情公司监制、百惠公司制造 , 二者将其公司名称、商标等标识体现在产品上 , 可以认定为产品的制造者或生产者 。 原告主张二者共同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 , 法院予以确认 。

因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涉案商标的许可费均未能查明 , 上海浦东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标、涉案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 , 判决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 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 , 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 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