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最高法:电子数据作证据时当事人应提供原件( 二 )

看点1

视听资料证据应提供存储原始载体

近年来 ,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 , 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 ,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

《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 同时 , 《修改决定》第16项对当事人提供电子数据作出具体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原件 。

对于哪些形式为原件 , 《修改决定》也给出了说明: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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