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取消等级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 )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 , 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 , 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 , 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

《办法》要求 ,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 , 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 整改期限届满后 , 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 。 通过检查验收的 , 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 , 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

《办法》提出 , 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 , 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 , 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 , 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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