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文章原始标题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辣条类食品或可摆脱垃圾食品身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

前不久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 。 据了解 , 该《公告》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 其中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 。

此前 , 辣条类食品的归类管理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2018年9月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 , 多款辣条产品均被检出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剂 。 其中 , 作为辣条龙头企业的卫龙公司回应称 , 按照生产地河南省的标准 , 其生产的产品完全合格 。

原来 , 对于辣条类食品 , 河南要求参考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 , 湖北省要求辣条纳入方便食品进行管理 , 当时一度引发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

「辣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 终结辣条标准“南北之争”。辣条标准各地不一

南北之争有望终结

《公告》明确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 , 凡与此不一致的 , 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

统一归类有哪些好处?对辣条类食品行业有哪些影响呢?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 , 辣条已然成为风靡中国的零食 , 仅2018年辣条产品的销售规模就达到了600亿元 。 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 , 各地认定标准不一 , 既影响企业的发展 , 也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

郑宁认为 ,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归类 , 结束了此前各地由于对辣条的归类理解不同所产生的争议 。 其中对添加剂、含糖量、含盐量、脂肪的指标更加合理 , 有利于规范这一产业的发展 。

在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看来 , 辣条分类、辣条中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解释和执行 , 此前已被行业利益绑架 , 想方设法地给辣条里各类可以不用的添加剂一个合法身份 。 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依规执行标准 , 维护标准的尊严 。

朱毅说 , 《公告》的发布标志着辣条标准“南北之争”的终结 , 今后辣条不论在哪里生产 , 卖到哪里 , 都要依照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 统一更利于高效监管 , 避免之前因为归类各不相同 , 带来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冲突问题 。

辣条名称五花八门

行业乱象亟须治理

据《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了解 , 当下市场在售的辣条类食品种类繁多 , 尤其是名字更是五花八门 , 比如卫龙、小牛排、嘴巴香、真牛、开胃丝、牛板筋等等 , 数不胜数 。

此次《公告》规定 ,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 。 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 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 。 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 , 不得虚假夸大 , 不得误导消费 。

对此 , 朱毅认为 , 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 , 不得虚假夸大 , 不得误导消费 , 这是生产企业的本分 。 但由于辣条企业小散乱多 , 龙头企业又没有率先垂范的榜样力量 , 因此乱象丛生 。 在三令五申的重拳出击下 , 希望能减少和杜绝辣条行业的违规行为 。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就有严格规定 , 该项规定是对食品安全法内容的重申 , 对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 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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