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举报11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二 )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 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品、颁发证书等奖励 。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 , 并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 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 , 由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奖励举报人50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 , 并由消防救援机构立案查处的 , 由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奖励举报人5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

  举报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 , 可当场整改或可以不予处罚的 , 由核查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30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奖品 。

  颁发奖金可同时颁发证书 。 同一举报人每月获得举报奖励累计500元封顶 。

  第六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 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 ,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 , 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

  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 , 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核查完毕仍反复举报的 , 可以不予受理 。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 , 应当做好登记 , 填写《受理登记表》 , 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 , 予以受理 , 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 , 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 , 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

  第十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 , 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 , 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 各级应明确举报投诉办理部门及人员 , 具体负责接报、核查、奖励等 。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举报投诉后 , 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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