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举报11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三 )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消防救援机构掌握 , 正在处理中或者符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或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授意的;

  (五)举报人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 或者有其他个人诉求的职业举报人的;

  (六)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

  第十三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 , 只奖励先举报的人 , 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 , 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 , 由承办人填写《举报投诉奖励审批表》 , 提出具体奖励建议 , 经支(大)队长审批后 , 对接财务部门及时实施奖励 。 涉及奖励事项领取情况应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投诉登记表》中予以记录 , 并按年度建档 。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 逾期未领取的 , 视为放弃 。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 , 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 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的 , 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 。

  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 , 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 , 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

  第十七条 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 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 , 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

  第十九条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明确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 , 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012年7月11日印发实施的《南京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宁公消〔2012〕76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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