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帽出庭被按撤诉处理,胡乱“扣帽子”还有理了?
文|李蓬国近日 , 南通中院对一起行政案件的裁定引发争议 。 南通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认定 , 该院在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政府、南通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 , 纪爱美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要求 , 法庭多次释明 , 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 。 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 南通中院12月26日向澎湃新闻发来通报称 , 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 , 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 , 其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 , 南通中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 , 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南通中院解释称 , 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 , 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 。 (12月28日澎湃新闻)“戴帽出庭被按撤诉处理”是一个奇葩事件 , 涉事法院如此这般胡乱“扣帽子” , 分明是对法律尊严和公众智商的羞辱 。 南通中院在上诉行政裁定中认为 , 按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 文明着装、尊重司法礼仪、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 是出庭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规则 。 本案中 , 原告纪爱美不符合上述规定 , 经法庭释明后拒绝纠正 , 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应视为纪爱美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 。 出庭不能戴帽子吗?戴帽子就意味着“不文明着装”“不尊重司法礼仪”吗?倘若说袒胸露乳或者穿透视装出庭 , 还可以理解为着装不文明 , 不尊重司法礼仪 , 戴个帽子算哪门子不文明、不礼仪了?正常人都不会把戴帽子理解成不文明着装 , 该法庭却认定是 , 可见其不食人间烟火 。 明明是法庭无理取闹 , 粗暴干涉他人穿戴自由 , 还要理直气壮地一再阻止人家戴帽 , 还好意思说“法庭多次释明 , 纪爱美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 , 实在荒唐透顶 。 实际上 , “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不是原告 , 而是法官 。 他不好好审案 , 却揪着人家戴帽子不妨 , 反过来怪对方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试问 , 这逻辑“正常”吗?南通中院通报称 , 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的情况下 , 纪爱美执意戴帽子出庭 , 其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 , 南通中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 , 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南通中院解释称 , 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 , 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 。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戴帽出庭 , 涉事审判长却执意阻止人家戴帽 , 还要恶人先告状 , 批评人家“执意戴帽出庭” , 无非是为了凸显“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权力霸道罢了 。 南通中院还据此认为戴帽出庭“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 , 把戴帽子等同于“放弃诉讼” , 胡乱“扣帽子”到不可理喻的程度 , 居然还说“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实在令人无语 。 且不说原告戴帽子出庭完全不可能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就算她真的在法庭上大吵大闹 , 甚至冲击法庭扰乱法院工作程序 , 也不意味着她“放弃诉讼” 。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 , 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 但也不能因此剥夺其诉讼权利 。 原告从来没有表达过放弃诉讼的意思 , 而且监控视频显示 , 原告除自己亲自出庭外 , 身旁还有委托代理人 。 也就是说 , 即便原告真的着装不合礼仪 , 或者扰乱庭审秩序 , 法院也可以把她赶出去 , 由诉讼代理人代表原告出庭 , 凭什么因此剥夺其诉讼权利?总之 , “戴帽出庭被按撤诉处理”毫无道理可言 , 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但涉事法庭不仅这样做了 , 还发布通报称这样做有理有据 , 可见在一些地方司法部门 , 连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敬畏都没有 。 (文/李蓬国)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 公众号lipengguo123(挽弓搭见ll李蓬国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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