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行政协议诉讼为行政诉讼打开一扇窗( 二 )

限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限制 ,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尚无成为行政协议诉讼原告的可能性 。 作为替代性的方案就是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监督权等行为 , 将行政协议争议转化为行政行为之争 , 通过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寻求法院的支持 。 这种转换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约 , 而行政机关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难题 , 但是只是权益之计 , 因为基于同样的行政协议 , 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能转介其他行政行为 , 从法理上似乎逻辑不通 。

行政协议诉讼需重新设计的制度还包括但不限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 裁判方式的选择、诉讼程序、法院管辖 , 与行政复议等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仲裁等民事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等新问题 。

#行政争议#行政协议诉讼为行政诉讼打开一扇窗。(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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