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园严禁遛狗、甩鞭子等行为,违者可罚2万( 三 )

石家庄:公园严禁遛狗、甩鞭子等行为,违者可罚2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 , 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 协助做好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和违法性质认定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 实施处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罚结果函告公园管理机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公园预留用地现状、性质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 , 责令停止经营 , 拒不停止经营的 , 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在公园用地范围内 ,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 责令停止侵害 , 恢复原状 , 赔偿损失 , 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有(一)、(二)项行为的 , 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三)、(四)项行为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五)、(六)、(七)、(八)项行为的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九)、(十)、(十三)项行为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十一)项行为的 , 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不易确定引水量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十二)项行为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擅自驾车进入公园的 , 责令驶离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 , 责令停止活动或限期改正 , 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的 ,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石家庄:公园严禁遛狗、甩鞭子等行为,违者可罚2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广场是指政府确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 , 经过绿化、亮化 , 具备一定公共设施和规模 , 供公众游憩、娱乐、健身的开放性场所 。 本办法所称公园预留用地 , 是指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用于公园建设的土地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 2007年施行的《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来源:石家庄发布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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