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票」男子有偿替人抢火车票被判刑,多方声音主张抢票无罪( 三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124万元 , 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 。 刘金福对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2019年11月30日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 , 刘金福的上诉律师 , 辽宁京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进华告诉采访人员 , 刘金福是依据客户需求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的购票行为 , 由于实名制限制 , 全程没有占据也无法占据客户的车票 , 不构成倒买倒卖:“他不囤积任何的车票 , 也没有倒手的过程 , 如果有客户需要车票 , 他再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去帮他抢票 , 抢到票以后付出一定的佣金 。 我们认为他这种行为没有危害性 , 不具有倒卖车票的特征 , 是因为它是实名制 , 比如说我张进华 , 我的身份信息买的车票 , 你不管是哪个环节 , 我只能是本人去乘车 。 ”

专家对代抢车票是否犯罪有多种看法 , 抢票软件是否合法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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