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最高法:长江经济带各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刑事责任从严从重追究( 二 )

责任方式上统筹适用

作为人民法院 , 在法律适用时候就要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 , 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 , 加大对污染企业和排放污染物个人的惩治力度 。 把三种责任放在一起用 , 不能只打不罚 , 或者只罚不打 , 统筹运用这三种责任来体现从重从严 。 同时也建立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的责任制度体系 , 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 。

此次发布的案例里有4个案例比较好的体现了这一点 。 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 ,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 明确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体现了损害担责以及全面赔偿原则 , 实现了惩治犯罪、保护生态和维护公益相统一 。

「偷排」最高法:长江经济带各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刑事责任从严从重追究。还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 , 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同时 , 要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从轻处罚的情节 , 要一并综合予以考虑 ,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 特别是对于具有自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从轻情节 , 要在量刑上予以从宽 , 在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 , 也鼓励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 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 起到打击和警示并举作用 , 引导教育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 (新民晚报驻京采访人员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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