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审理彰显司法公正!16户村民一审胜诉

近日,莆田中院对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白水村邱财立等16户村民 , 提起的“确认搬迁办通告行政行为无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支持了原告向政府追索“房租费”的诉讼请求(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2483号行政判决书) 。 笔者作为邱财立等16户村民的委托代理人 , 接到莆田中院判决书后 , 感慨良多!

异地审理彰显司法公正!16户村民一审胜诉

该案在当地备受关注 。 因入驻白水村的德胜镍业污染严重 ,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闽环保监(2007)94号《福建省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德盛镍业配套煤气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中明确规定 , 务必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的白水村居民住宅的拆迁安置工作 。 罗源县政府于是在2009初年决定对地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内原告所在的白水主村实施搬迁安置 , 随后 , 政府将原告劝离了家园 , 并从2009年3月起 , 对原告以户为单位按户口本人口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房租费) , 且承诺选址在渡头塘下村建设的二期白水主村安置房润福佳园1#、6#楼 , 可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工并搬迁入住 , (渡头安置房项目分为两期工程 , 一期为白水村可湖 , 坂沙自然村安置房房 , 一期主体工程2010年8月开工 , 2012年1月10日竣工验收) 。 首次逾期后 , 政府又承诺安置房最迟可在2013年12月交付使用 。 可竣工时间还是一拖再拖 , 而房租费却只发放到2013年12月份后一直拖欠着 。 为此 , 原告多次与安置方进行交涉 , 要求逐月发放 , 但始终得不到解决 。 大约在2015年7月30日与31日 , 原告突然收到落款为白水搬迁办的短信 , 称截止2015年7月31日24:00前签订搬迁协议有涉及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 , 给予享受渡头安置房延迟交房补助金(即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共17个月) , 逾期签约的涉迁户不予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 。 原告还在2015年8月中旬获知白水搬迁办张帖相关内容的通告 。 原告认为 , 白水主村村民仅几十户 , 因污染早已无人居住 , 由于签约时间按排过于仓促 , 原告由于在外地打工等合理原因导致错过 , 且白水主村搬迁安置具有特殊性 , 污染把原告的家园毁了 , 原告不搬也搬了不迁也迁了 , 政府当初将原告劝离家园作为回应闽环保监(2007)函件 , 也足以证明被告认可了对原告已实施了搬迁 。 安置房到2015年7月底才竣工 , 被告不发还之前所拖欠的房租费亳无道理 。 为此 , 本以为只需通过信访 , 这事还是会解决的 , 但争取了两年多时间 , 仍然没有结果 。

异地审理彰显司法公正!16户村民一审胜诉

2018年7月30日 , 原告以政府拖欠临时安置费为由 , 以户为单位 , 集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罗源县人民法院收下了原告邱木华的诉状 , 认为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裁定不予立案 。 随后 , 原告又向该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 判决被告履行给付“房租费”义务 。 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 , 此案属中院管辖 , 而根据福建省高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应向有异地管辖权的莆田中院起诉 。 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并称 , 可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 并将原告方递交的起诉状和证据目录等材料留下 。 三个月后 , 莆田中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 , 裁定不予立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初503号行政裁定书) 。 原告不服 , 于2018年12月2日向福建省高院上诉 。 原告认为 , 一审法院以新行诉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为由 , 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 。 行政行为违法 , 可能导致法院或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无效 , 本案请求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临时安置费义务;归结点明显是落在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行为无效上 。 《行诉解释》附则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换言之 , 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是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 。 所以 , 人民法院理应受理 。 原告上诉过了一个多月 , 福建省高院撤销了莆田中院(2018)闽03行初503号行政裁定书 , 裁定莆田中院立案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闽行终111号) 。 2019年5月6日莆田中院向原告方送达举证通知书“(2019)闽03行初208号” , 2019年12月9日莆田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莆田中院经审理后认定 , 本案中 , 被告罗源县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白水搬迁办“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通告 , 明确2015年7月31日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涉渡头安置房的涉迁户 , 不享受延迟交房补助金 。 ”缺乏法律依据 , 依法不成立 。 其理由为“该补助款为延迟交房而给予搬迁户的补助金 , 而原告是否在通告期限内签约并不影响被告延迟交房的事实 。 ”被告组建成立的白水搬迁办以通告方式减损了原告的收益 ,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 因此 , 认定原告的诉请通告行为无效 , 于法有据 , 本院予以支持 。 “延迟交房补助金”是法定强制性内容 , 且顾名思义 , 是一般理性人均可轻易对白水搬迁办通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肯定判断 。 不知道当初做此决策的官员何以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 。 长达四年多的这个案子把原告折腾得够惨 , 虽然不清楚一审判决后被告是否还会上诉?如果上诉了 , 则后面还有一段路要走 。 只能寄希望于被告发现良心了 。 但话又说回来 , 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预和影响 , 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 莆田中院能为敢为邱财立等16户村民主持公道 , 与福建省法院系统 , 在全国率先推行“民告官”行政诉讼异地审理方式不无关系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点点滴滴进来 , 都会让普通百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 。 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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