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女士』成都女子起诉索要38万货款 钱没要到反倒欠对方10万( 二 )

毛女士二审代理律师张律师说 , 若这份判决书生效 , 被告刘女士夫妇以此判决为依据 , 可以索回判决书确定的超过24.3万元外的10万元 。

采访人员从判决书中看到 , 此案核心证据在于15张进购单 。

判决书显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 , 毛女士与刘女士是否具有买卖合同关系 。 法院认为 , 双方虽然没有买卖合同 , 但是15张进购单确有刘女士、杜先生的签字 , 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

第二 , 双方的交易金额如何确认?

法院认为 , 15张进购单 , 其中2012年2月24日、2012年2月29日的2张“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均是由刘女士或杜先生填写、签字确认 , 因此法院对这两张进购单予以完全确认;而其他13张进购单中 , 品名和数量虽然由刘女士或杜先生填写 , 也有他们的签字 , 但单价及金额部分 , 由毛女士补填 。 对此 , 毛女士在庭审中称 , 单价和金额是在刘、杜两人认可下 , 自己补填的 。

由此法院认定 , 对于在前2张出现过“品名”的单价和金额 , 法院予以确认;未出现过的 , 由于毛女士无法提供证据 , 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不予以确认 。 经过此方法核算 ,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交易额为24.3万元 。

“以2012年2月15日的进购单为例 , 出现了9个品名 , 其中有2个品名在24日和29日出现过 , 认了;其他7个 , 没有出现 , 法院不认 。 ”毛女士二审代理律师张律师说 , 这种确认证据结果是 , 同一份进购单 , 里面的内容部分是真的 , 部分是假的 。 张律师解释 , 原告提供的一份证据 , 存在两种可能 , 一种是真的 。 另外一种情况下 , 在被告质证下确定是假的 。

“被告没有出庭 , 放弃举证 , 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张律师说 , 判决也无法解释为何刘女士夫妇会支付了34.2万元给毛女士 , 其中两笔 , 是在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支付的 。

二审焦点 围绕如何确定单价和欠款金额展开

因不服一审判决 , 去年5月6日 , 毛女士提起上诉 。 1月8日 , 二审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被告依然没有到庭 , 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

采访人员在庭审公开网看到 , 整个庭审只持续了30多分钟 , 法庭调查焦点依然是如何确定单价和金额 。

法官问:你解释一下 , 为何有13张进购单上的单价和金额 , 是刘女士签字后你补签的?

毛女士解释 , “因为在送货时 , 刘女士已经知道价格 , 不希望员工看到价格 , 对方要求不写价位的” 。 张律师补充说 , 属于商业秘密 。

而对方是如何知道单价的呢?毛女士表示 , 因为对方来厂里下单 , 对方认可了才下单的 。

法官继续追问:“对方是如何知道的?”毛女士表示 , 打印了一个表格给客户 , 客户看了可以才下单 , 属于口头约定 , 对方没有签字 。

法官问 , 在被欠款后 , 毛女士是否催收过款项 , 譬如以短信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催收过 。 毛女士表示打过电话、上过门、发过律师函 , 但无可以佐证欠款数额的短信 。

庭审后 , 毛女士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 , 被问到那13张进购单补填的字是谁填的 。 毛女士称是会计补填的 , 这符合荷花池市场的交易习惯 。

张律师说 , 本来因为刘女士躲债 , 才起诉主张权利 , 现在变成被告多付了10万 , 若被告知道了 , 要求返还10万元 , “这样当事人冤枉死了 。 ”

1月8日 , 采访人员拨打了刘女士夫妇的电话 , 结果电话关机 。 就此事采访新都区人民法院 , 该院对接媒体的人员表示 , 由于此案正在二审阶段 , 不太方便发表倾向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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