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保险人员在朋友圈发一条保险信息 结果被罚5000元( 二 )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 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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