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当心年终奖发放这些花样:把应得工资变成年终奖励( 八 )

2013年3月 , 符某入职广州某公司 , 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 。 2017年1月20日 , 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 , 但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 。 最终 , 二审判决公司支付在职激励金给符某 。

法官解释 , 本案中 , 解除合同与发激励金仅差一天 , 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 , 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 , 劳动者请求支付 , 应予以支持 。 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 , 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

“企业发放年终奖时 , 首先要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 , 兼顾公平合理 , 并经民主程序告知员工 , 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 调动职工积极性 。 ”何玲提醒 , “其次要注意诚信兑现约定的年终奖 , 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 , 要解读好相关优惠政策 , 避免员工掉进发多得少的‘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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