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校园贷失信学生可“豁免”?最高法:“一般不采取”≠绝( 三 )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 , 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题中应有之义 , 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的必然要求 。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下简称限制消费)作为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两项有效制度 , 自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 为了继续有力震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 , 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 , 我们将不遗余力坚持贯彻这两项制度 。

与此同时 , 我们意识到 , 一方面 , 这两项制度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 。 另一方面 , 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过程中 , 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中 , 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也在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中 , 因此 , 在贯彻时要严格依法进行 , 并应强化善意执行理念 , 逐步探索细化两项制度分类适用的具体规则 , 让其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和法治原则 。 这个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得到充分体现 , 《意见》第16条明确的“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 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就是一个具体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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