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二 )
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的规定作出任何解释 。 同时 , 这位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对孙杨方面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解释为“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 , 也是错误的 。 《ISTI血样采集指南》规定的有关具体血样采集如何操作的内容 , 可以是指导性的 , 非强制性的 , 但有关检测标准(如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的规定都是与ISTI规定的要求完全一致 。 既然ISTI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参见 ISTI 3.3.3条例) , 这些检测标准(对采样人员的资质和授权要求)理所当然地都属于强制性规定 , 不应有例外 。 由此可见 , 按照ISTI H.5.4“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 , 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规定 , 检测团队的每一位参与样本采集人员都应该拥有样本采集机构(本案IDTM)的身份证明(IDTM卡)和授权 。 当然 , 授权书的形式可以一份授权书注明每个样本采集人员姓名(整体授权)即可 , 而不用人手一份 。 至于WADA方面辩解授权书上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 , 更是在偷换概念!赛事中的检测授权 , 当然可以不用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 , 因为采样人员众多 , 无法一一标明 , 且被采样运动员也是不确定的 。 但飞行药检被采样运动员及派出采样人员都是事先明确的 , 授权书上不标明采样人员的名字 , 被采样运动员怎么能知道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呢? 注:蔡果律师对DCOs的理解不对 , 这里DCO指的是反兴奋剂“检查官” , 且在ISTI 5.3.3条款里DCOs是复数 , 根本不是特指“主检官” , 而是所有反兴奋剂“检查官” 。 所以蔡果律师认为该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是错误的 , 因为血检官和尿检官都属于DCO , 即反兴奋剂“检查官” (样本采集人员) 。 (《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原文:WADA方认为 , 根据本条 , “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 , 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 , 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 。 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 , 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 , 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 。 但是 , 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 , 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 即便是ISTI 5.3.3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 , 那么在其他条款ISTI H.2、ISTI H.5.4里面已经有明确的要求 , 综合起来看 , 作为样本采集人员的血检官和尿检官也应该拥有资质和授权才允许从事样本采集活动 。 三、《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规则对事实的适用 在对ISTI 5.3.2、ISTI H.5.4解释后 , 再来看看ISTI 5.3.3条的规定 , “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作为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十分荒唐 。 本案国际泳联是检测机构 , IDTM是样本采集机构 , 检测机构(FINA)对样本采集机构(IDTM)授权不能替代样本采集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 , 更不是整体授权了 , 因为检测团队根本没有样本采集派出机构(IDTM)的授权!本案中“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授权 , 只能证明对本次检测结果负责的单位是国际泳联(FINA) , 换句话来说 , 即是国际泳联主导的检测 , IDTM只负责样本采集 。 然而 , 本案事实上检测团队没有样本采集机构(IDTM)的授权 , 是WADA方面致命的错误 。 (本段表述不接受任何反驳和解释 , 因为ISTI 5.3.2已经有明确规定 , 不明白的反复看十遍规定 , 再不明白的 , 请放弃阅读本文 , 谢谢) 至于IDTM说 , 自1995年开始已与FINA合作 , 代表FINA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共计一万九千余次 , 出具的是和本案一样的格式授权文件 , 这也不能成为本案辩护的理由 。 运动员没有拒绝接受检测 , 只能说明他们选择了对检测团队的宽容和信赖 , 但绝不能证明IDTM的这种作法就是符合《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规定的 。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5.5条规定“所有的检查都应按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实施” , 作为WADA方面兴奋剂检测承包商的IDTM , 理应遵循WADA制定的ISTI及各项规定 , 以违反ISTI条例规定的惯例来证明对孙杨的检测符合规定 , 纯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无赖做法 。 WADA一方则坚持 , (如果仲裁庭赞成孙杨方的论点) , 将形成“孙扬效应”(“Sunyang Playbook”) , 反兴奋剂检测制度将无法执行 。 如果我反过来说 , 仲裁庭赞成WADA方面的论点 , 是不是将形成“IDTM效应”呢?即主检官随便找个扫大街都可以给运动员采集血样和尿样?运动员的权利及个人隐私将无法保证 。 你WADA制定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相关条例 , 难道针对运动员的条款是强制性的 , 针对检查机构、采样机构的条款就是非强制性的、指导性的?检查机构、采样机构可以肆意解释 , 甚至在执行中违反条例的规定 , 却要强迫运动员遵守?按照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来衡量 , 显失公平的法律 , 就是恶法 。 但从ISTI的条款上来看 , 其规定显然是公平合理的 , 即对检查机构、采样机构、运动员等相关人员一视同仁 。 问题是这好端端的“良法” , 活生生地被IDTM执行成了“恶法” , 对恶法执行的批评 , 如果不与直接的反抗相结合(仅靠事后投诉 , 孙杨在2017年因资质不全和行为不当曾经对本次检测主检官杨某某投诉过 , 根本没有什么作用) , 实际上意味着对恶法执行效力的承认 。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 , 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 , 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 , 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Tampering) 。 这完全是本末倒置!采样人员没有资质和授权 , 孙杨方面不接受本次检测合理合法 , 属于有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参见ISTI 2.3条例) 。 要说“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 , 也是干扰兴奋剂检测的
推荐阅读
- 孙杨@孙杨也有冤情!WADA文件有误导作用,他们必须完善规则
- #美方#外交部发言人驳斥美方涉世卫组织、涉台不当言论
- 外交部发言人@外交部发言人驳斥美方涉世卫组织、涉台不当言论
- 孙杨:仅剩两天时间!国内教授发声支持孙杨,表示WADA带着感情色彩判罚
- 「中方」我大使馆驳斥英媒对中方抗疫不实报道和无端指责
- 驳斥云南省检察院不起诉通告列举唐雪李德湘身高
- 北大学姐驳斥武汉军运会阴谋论
- 质疑CAS孙杨案的仲裁公正性(二)
- 质疑CAS孙杨案的仲裁公正性(一)
- 驳斥:当中药大显神威,证明新冠是可以自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