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多个顺风车平台备战春运,安全隐患曾引发广泛关注( 六 )

那么 , 平台的法律定位与责任承担该怎样认定?方莉认为 , 顺风车平台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身份 , 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 虽然顺风车平台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 但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为扩张适用于网络环境预留了空间;顺风车平台开启了车主和乘客之间合乘活动 , 而合乘活动本身必然伴随着风险 , 因此顺风车平台应当尽力预防风险;顺风车平台基于其强大的技术背景 , 单方面审核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 车主和乘客只能选择相信平台的审核结果 。

“顺风车平台是安全保障责任的来源 , 即平台是危险源的开启者、合乘业务的深度参与者、信任感制造者以及合乘业务营利者 , 而且平台具备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能力 。 ”方莉说 , 顺风车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 , 但其出于营利目的从事复杂的组织行为 , 使得“顺风车搭乘”得以广泛开展 , 平台在此交易中有着特殊重要性和深度参与性 。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 , 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仅在其平台过错范围内 , 对车主或者乘客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失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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